為規范會費繳納和使用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 123號)文精神以及《中國鎢業協會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會費標準
會員單位按年度計算繳納會費,根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以及協會工作成本等因素,會員單位繳納會費的標準(人民幣)如下:
(一)主席團、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
(二)企業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萬元;
(三)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地質勘查和工程設計會員單位(含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2萬元;
(四)其他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5萬元。
第二條 會費繳納
(一)6月30日前一次性繳納當年會費,可以提前繳納下年度會費;
(二)同時加入中國鎢業協會2—3個分會的會員只需繳納一份會費;
(三)繳納會費一律通過銀行辦理,按照指定的銀行賬號匯入協會總部,各分會不能直接收繳會費。會費到帳后協會秘書處財務開具財政部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四)不得以股票、有價證劵、實物、無形資產等繳納會費,各種捐贈不抵減會費;
(五)會員單位因停產等特殊原因需減免會費的,應在6月30日前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減免申請,一年未繳納會費的會員單位,則停發協會贈送的各種資料與刊物。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并按協會章程履行有關程序予以除名處理,由協會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第三條 會費使用
會費主要用于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以及按照協會章程規定開展的各項活動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于:
(一)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按照章程規定程序審定的協會工作人員工資,補貼、各種保險的費用支出;
(二)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的辦公設備購置和辦公費用開支;
(三)開展業務活動的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印刷費、必要的業務招待費以及臨時聘請專家支付的咨詢費等支出;
(四)會議費、刊物出版以及各分會活動經費等支出;
(五)協會參加其他社會團體繳納的會費;
(六)其他與協會有關的費用開支。
第四條 會費管理
(一)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管理會費,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建立健全會計賬目和財務制度,會費收入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修改會費標準,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出席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備案;
(三)各分行每年的活動經費,由秘書處根據上年度各分會的活動情況(組織開展業務活動、編輯印發簡報、統計報表分析等)確定年度費用撥付標準,本年的結余費用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各分會憑合法票據統一到協會總部核銷經費。對在本年度內未開展活動、未辦編輯刊物、未收集整理印發信息統計資料的分會,停撥該年度的活動經費;
(四)各分會和工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財務報告制度和財經紀律,業務活動中的收入,如贊助收入、咨詢服務等收入,可作為本分會和工作部門的活動經費,必須在年終決算中反映,各分會、各部門的會計由所在掛靠單位的會計兼任,經費單獨核算,做到賬目清楚,數據正確可靠,并每年向協會秘書處財務提供財務決算報表。
第五條 附則
本辦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屬于理事會,自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