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稅費制度及其國際比較分析 ,巴布亞新幾內亞對所有礦產采用統一的權利金費率即 1.25%。
80年代后期以來,世界范圍內礦業立法和礦業政策開始進入大調整時期。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至少有102個國家(其中包括75個發展中國家,17個經濟轉軌國家,10個發達國家)調整了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這次調整的主旨是要改善礦業的投資環境和促進礦業發展。許多國家都采取了種種措施,努力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其中包括加強礦業立法和外商投資立法及調整礦業稅費制度。調整礦業稅費制度的重點之一是對權利金制度的調整。例如:菲律賓權利金費率從5%下調到2%,泰國對黃金征收的權利金費從10%調到2.5%,等等。各國權利金調整的趨勢是降低費率,征收方式靈活多樣,有的還與利潤或投資收益率掛鉤。
各國權利金一般由各國礦業法(或礦產資源法)而不由稅法規定。而且權利金一般不由國家財稅部門,而是由代表所有權人利益的政府礦業主管部門征收管理,這是因為權利金的計征方式和原則有其特殊性,財稅部門往往對礦業的特點和特殊規律性缺乏了解。對所征收的權利金的使用,不同國家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除一部分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外,還分給礦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還有較大的一部分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以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活動的基金。
(2)資源超額利潤稅
資源超額利潤稅就是對礦山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征收的稅收,其目的在于通過國家的干預,調節因不同礦山企業的資源豐度等自然條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礦權人收益上的顯著差距,促使采礦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
資源超額利潤稅并不是國外特別是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制中的常見稅種。自1975年澳大利亞首次提出該稅種以來,對其爭論一直未停止過。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在推行資源超額利潤稅。
根據對各國礦業稅費制度的調查研究結果,我們僅發現四個國家有類似我國資源稅性質的稅收,但其征收方法與我國資源稅差異很大。
1)巴布亞新幾內亞征收附加利潤稅( additional profit tax ):如果現金流量的收益率超過20%或超過美國優惠利率加上12%(由納費人選擇其中之一),在礦業公司回收其初始投資后就要征收35%的附加利潤稅。
2)巴西對按一定公式計算的超額利潤征收10%的超額利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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