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貨物通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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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
出境貨物通關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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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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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貨人 |
5. 標記及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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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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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信用證號 |
4. 輸往國家或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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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 |
7. 發貨日期 |
8. 集裝箱規格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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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貨物名稱及規格 |
10. H.S.編碼 |
11. 申報總值 |
12. 數/重量、包裝數量及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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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貨物業經檢驗檢疫,請海關予以放行。 |
本通關單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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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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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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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備注 |
出境貨物通關單
為了規范對出入境檢驗檢疫貨物的通關管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驗,后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印章、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一”,全面推行“一次報檢、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發 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一口對外”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 并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 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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