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箱單
裝箱單是發票的補充單據,它列明了信用證(或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的有關包裝事宜的細節,便于國外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供海關檢查和核對貨物,通常 可以將其有關內容加列在商業發票上,但是在信用證有明確要求時,就必須嚴格按信用證約定制作。類似的單據還有:重量單、規格單、尺碼單等。其中重量單是用 來列明每件貨物的毛、凈重;規格單是用來列明包裝的規格;尺碼單用于列明貨物每件尺碼和總尺碼,或用來列明每批貨物的逐件花色搭配。
裝箱單名稱應按照信用證規定使用。通常用“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或“DETAILED PACKING LIST”。如果來證要求用“中性包裝單”(NEUTRAL PACKING),則包裝單名稱打“PACKING LIST”,但包裝單內不打賣方名稱,不能簽章。
1.出單方(Issuer)
出單人的名稱與地址,應與發票的出單方相同。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此欄應與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一致。
2.受單方(To)
受單方的名稱與地址,與發票的受單方相同。多數情況下填寫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并與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不填,或填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關人)。
3.發票號(Invoice No.)
與發票號碼一致。
4.日期(Date)
裝箱單繕制日期。應與發票日期一致,不能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及提單日期。
5.嘜頭及件數編號(Marks and Numbers)
與發票一致,有的注實際嘜頭,有時也可以只注“as per invocie No. xxx”。
6.包裝種類和件數、貨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要求與發票一致。
貨名如有總稱,應先注總稱,然后逐項列明每一包裝件的貨名、規格、品種等內容。
7.外包裝件數(PACKAGE)
填寫每種貨物的包裝件數,最后在合計欄處注外包裝總件數。
8.毛重(G.W)
注明每個包裝件的毛重和此包裝件內不同規格、品種、花色貨物各自的總毛重,最后在合計欄處注總貨量。信用證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
9.凈重(N.W)
注明每個包裝件的凈重和此包裝件內不同規格、品種、花色貨物各自的總凈重,最后在合計欄處注總貨量。信用證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
10.箱外尺寸(Meas.)
注明每個包裝件的外尺寸,最后在合計欄處注總貨量。信用證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