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發票
1.ISSUER
Chinatungsten Online(Xiamen)Manu. & Sales Corp
2-27B,No.261-265 Jiahe RD,Xiamen,Fujian
TEL: +86 592-5129696 FAX: +86 592-5129797 |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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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O
N.E.ORIENTAL TRADING CO.LTD.
P.O. BOX 12345 CODE 55400 T-3456789 RIYADH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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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O.
2001SDT001 |
4.DATE
Sep. 30,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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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RANSPORT DETAILS
SHIPMENT FROM XINGANG PORT TO DAMMAM PORT BY SEA |
6.S/C NO.
NEO2001/026 |
7.L/C NO.
DES505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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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TERMS OF PAYMENT
L/C AT S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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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arks and Numbers |
10.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Description of goods |
11.Quantity |
12.Unit Price |
13.Am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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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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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 |
14.CFR DAMMAM PORT, SAUDI ARAB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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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4400 CARTONS MELON JAM 340 GMS X 24 TIN MALING BRAND AT USD.6.10 PER CARTON |
4400CARTONS |
USD6.10 |
USD268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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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l: |
4400CART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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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268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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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 TOTAL:USD TWENTY SIX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FORTY ONLY.
15.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ure and correct.
16.DESUNSOFT TRADING COMANY
(出口商簽字和蓋單據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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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發票
又稱為發票,是出口貿易結算單據中最重要的單據之一,所有其他單據都應以它為中心來繕制。因此,在制單順序上,往往首先繕制商業發票。商業發票是賣方 對裝運貨物的全面情況(包括:品質、數量、價格,有時還有包裝)詳細列述的一種貨款價目的清單。它常常是賣方陳述、申明、證明和提示某些事宜的書面文件; 另外,商業發票也是作為進口國確定征收進口關稅的基本資料。
一般來說,發票無正副本之分。來證要求幾份,制單時在此基礎之上多制一份供議付行使用。如需正本,加打“ORIGIN”。
不同發票的名稱表示不同用途,要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制作發票名稱。一般發票都印有“INVOICE”字樣,前面不加修飾語,如信用證規定用 “COMMERCIAL INVOICE”“SHIPPING INVOICE”“TRADE INVOICE”或“INVOICE”,均可作商業發票理解。信用證如規定“DETAILED INVOICE”是指詳細發票,則應加打“DETAILED INVOICE”字樣,而且發票內容中的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價格條件、總值等應一一詳細列出。來證如要求“CERTIFIED INVOICE”證實發票,則發票名稱為“CERTIFIED INVOICE”。同時,在發票內注明“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 correct”。當然,發票下端通常印就的“E. &. O. E.”(有錯當查)應去掉。來證如要求“MANUFACTURE'S INVOICE”廠商發票,則可在發票內加注“We hereby certify that we are actual manufacturer of the goods invoice”。同時,要用人民幣表示國內市場價,此價應低于出口FOB價。此外,又有“RECEIPT INVOICE”(錢貨兩訖發票)、“SAMPLE INVOICE”(樣品發票)、“CONSIGNMENT INVOICE”(寄售發票)等。
1.出票人(Issuer)
填寫出票人(即出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應與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保持一致。
一般來說,出票人名稱和地址是相對固定的,因此有許多出口商在印刷空白發票時就印刷上這一內容。但當公司更名或搬遷后,應及時印刷新的發票,以免造成單證不符。當來證規定用公司新名稱、地址時,采用新發票;而當來證規定用公司舊名稱、地址時,應用舊發票。
2.受票人(To)
也稱抬頭人,此項必須與信用證中所規定的嚴格一致。多數情況下填寫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且應與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一致。如信用證無規定,即 將信用證的申請人或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填入此項。如信用證中無申請人名字則用匯票付款人。在其他支付方式下,可以按合同規定列入買方名址。
3.發票號(No.)
一般由出口企業自行編制。發票號碼可以代表整套單據的號碼,如出口報關單的申報單位編號、匯票的號碼、托運單的號碼、箱單及其他一系列同筆合同項下的單據編號都可用發票號碼代替,因此發票號碼尤其重要。有時,有些地區為使結匯不致混亂,也使用銀行編制的統一編號。
應注意的是,每一張發票的號碼應與同一批貨物的出口報關單的號碼一致。
4.發票日期(Date)
在全套單據中,發票是簽發日最早的單據。它只要不早于合同的簽訂日期,不遲于提單的簽發日期即可。一般都是在信用證開證日期之后、信用證有效期之前。
5.運輸說明(Transport Details)
填寫運輸工具或運輸方式,一般還加上運輸工具的名稱;運輸航線要嚴格與信用證一致。如果在中途轉運,在信用證允許的條件下,應表示轉運及其地點。
6.合同號(S/C No.)
發票的出具都有買賣合同作為依據,但買賣合同不都以“S/C”為名稱。有時出現“order”、“P.O.”、“contract”等。因此,當合同的名稱不是“S/C”時,應將本項的名稱修改后,再填寫該合同的號碼。
7.信用證號(L/C No.)
信用證方式下的發票需填列信用證號碼,作為出具該發票的依據。若不是信用證方式付款,本項留空。
8.支付條款(Term of Payment)
填寫交易付款條件。
9.嘜頭及件數編號(Marks and numbers)
嘜頭即運輸標志,既要與實際貨物一致,還應與提單一致,并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如信用證沒有規定,可按買賣雙方和廠商訂的方案或由受益人自定。無嘜頭 時,應注“N/M”或“No Mark”。如為裸裝貨,則注明“NAKED”或散裝“In Bulk”。如來證規定嘜頭文字過長,用“/”將獨立意思的文字彼此隔開,可以向下錯行。即使無線相隔,也可酌情錯開。
件數有兩種表示方法,一是直接寫出 x x 件,二是在發票中記載諸如“We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number of shipping marks on each packages is 1~10, but we actually shipped 10 cases of goods.”(茲申明,每件貨物的嘜頭號碼是從1~10,實際裝運貨物為10箱。)之類的文句。
10.貨物描述、包裝種類和件數(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是發票的主要部分,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價格等內容。品名規格應該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或描述填寫。貨物的數量應該與實際裝運貨物相符,同是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如信用證沒有詳細的規定,必要時可以按照合同注明貨物數量,但不能與來證內容有抵觸。
根據《UCP500》規定,發票的商品名稱不得使用統稱,必須完全與信用證相符。有些國家開來的信用證中,商品名稱以英語以外的第三國文字表述(如法 文、德文、西班牙文等),則發票(包括其他單據)亦應嚴格按信用證以該文字照抄。尤其是法國來證,法國海關要求收貨人進口清關時必須提供法文發票,因此應 至少以法文注明商品名稱。
11.數量(Quantity)
貨物的數量,與計量單位連用。注意該數量和計量單位既要與實際裝運貨物情況一致,又要與信用證要求一致。
12.單價(Unit Price)
單價由四個部分組成:計價貨幣、計量單位、單位數額和價格術語。如果信用證有規定,應與信用證保持一致;若信用證沒規定,則應與合同保持一致。
13.金額小計(Amount)
單價和數量相乘得到貨物金額小計,除非信用證上另有規定,貨物總值不能超過信用證金額。若信用證沒規定,則應與合同保持一致。
實際制單時,若來證要求在發票中扣除傭金,則必須扣除。折扣與傭金的處理方法相同。有時證內無扣除傭金規定,但金額正好是減傭后的金額,發票應顯示減 傭,否則發票金額超證。有時合同規定傭金,但來證金額內未扣除,而且證內也未提及傭金事宜,則發票不宜顯示,待貨款收回后另行匯給買方。另外,在CFR和 CIF價格條件下,傭金一般應按扣除運費和保險費之后的FOB價計算。
14.成交條件和港口名稱
填寫信用證或者合同規定的價格術語加上啟運港或者目的港的名稱。
需要注意的有兩點:港口名稱一般由港口名稱加上所屬國家名稱構成,這是為了避免同名港口引起爭議;當價格術語是FOB時填寫啟運港的名稱,當價格術語是CFR、CIF等時填寫目的港的名稱。
15.特殊條款(Special terms)
在相當多的信用證中,都出現要求在發票中證明某些事項的條款,譬如發票內容正確、真實、貨物產地等證明,均應照信用證要求辦理。
注意:凡是加注發票內容真實正確聲明的,發票下印就的“E. &. O. E.”應劃掉。
16.簽名(Signature)
根據《UCP500》條款規定,如果信用證沒有特殊要求,發票無須簽字,但是必須表明系由受益人出具。如果信用證要求簽字(Signed)發票,由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經辦制單人員代表公司在發票右下方簽名,并注公司名稱。
發票的出票人一般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是可轉讓信用證或其表明接受第三方單據,則出票人可為受讓人或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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