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最低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最低標準。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
本報訊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合理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調控作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科學合理制定預征率,加強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全面加強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房地產項目管理工作結 合起來,把土地增值稅預征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結合起來;把預征率的調整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實際稅負結合起來;把預征率的調整與房價上漲的情況結合起來,使 預征率更加接近實際稅負水平,改變目前部分地區存在的預征率偏低,與房價快速上漲不匹配的情況。通過科學、精細的測算,研究預征率調整與房價上漲的掛鉤機 制。
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 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對尚未預征或暫 緩預征的地區,應切實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開展預征,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及時、充分地發揮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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