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低碳經濟的法制保障
哥本哈根會議之后,在溫室氣體減排面臨更大壓力的情況下,我國應變壓力為動力,推動低碳經濟,這既是履行我國減排國際承諾的要求,也是我國實施可 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選擇。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治建設,特別需要緊密結合我國的國情,注意維護我國環境核心利益,完善我國的氣候變化立法體系
周珂 李博
哥本哈根會議對我國的影響
哥本哈根會議雖已閉幕,但是其對世界各國未來發展的影響是深遠的。因此,有必要認真分析其對我國的影響。
第一,在溫室氣體減排上,中國將面臨來自各方的巨大壓力。本次哥本哈根會議,發達國家普遍關注中國等發展中大國的減排問題,并且試圖要求中國等 發展中大國在此次大會上承諾具體的減排目標。盡管《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使發達國家要求中國等發展中大國實質性減排的企圖未能實現,維護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但是,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即將到期的日子里,發達國家將不斷 以中國等發展中大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巨大和日漸增加為借口,迫使我國正式承擔溫室氣體的削減義務,這對中國無疑構成了巨大的壓力。
第二,在發展模式上,低碳經濟在中國的發展已刻不容緩。《哥本哈根協議》第2條規定,“低碳排放的發展戰略對可持續發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這一規定,為中國未來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發展低碳經濟。事實上,從中國的國情出發,發展低碳經濟也是極其必要的。
其一,發展低碳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中國作為世界最有活力的經濟體,一直保持著世界最快的經濟發展速度,這與我國長期實行的粗放型經 濟增長方式是分不開的。應該看到,在我國建國后直到80年代中期,這種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不僅對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而且對改變當時我國工業基 礎差、底子薄的狀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種粗放型的高增長是通過高投入、高消耗的代價實現的。以能源消費為例,能源被大量和低效的利用,不僅造成了 我國嚴重的環境污染,也讓我國在溫室氣體排放上承受著越來越多的國際壓力。因此,只有推行低碳經濟發展,努力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經 濟發展方式,才能保證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推進。
其二,發展低碳經濟,是適應國際激烈競爭的需要。首先,發展低碳經濟為國際競爭提供了新的契機。發展低碳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的時代潮流,誰在能源 環境技術創新中領先,誰就將主宰綠色發展的潮流。因此,中國能否在未來處于世界發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能力;其次,發展低碳經濟 是應對國際挑戰的必然選擇。由于部分發達國家將國際貿易和氣候變化掛鉤,對未達到溫室氣體排放標準的國家,將實行貿易制裁,對這些國家的產品征收關稅,因 此,面對這樣的“綠色壓力”,中國發展低碳經濟已刻不容緩。
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建議
雖然從哥本哈根會議中得來的重要啟示,是發展低碳經濟。但是,對我國而言,從我國的現實國情、能源結構及科技發展水平來看,目前發展低碳經濟仍面臨著諸多挑戰。為此,筆者提出如下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建議:
第一,構建低碳經濟法制建設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注意符合我國國情。氣候變化問題雖是全球性問題,但由于各國的實際情況并不相同,因此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治建設,特別需要緊密結合我國的國情,而不能簡單地照搬照抄發達國家的經驗。
其次,注意維護核心利益。國家環境利益中的核心利益必須堅決維護,這個核心利益主要表現為近年來各國尤其是美國強調的國家環境安全的利益。在我 國,國家環境安全主要表現為防止自然災害等環境問題所造成的社會動蕩,而與氣候變化關聯最緊密的自然災害主要表現為碳循環異常導致的水循環異常進而導致的 旱澇災害及水土流失問題。
第二,完善我國的氣候變化立法體系。首先,盡快完善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核心的相關法規體系。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模式,筆者不主張制定新的專 門性的“應對氣候變化法”,而是主張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法來構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這不僅是因為這樣的立法模式,可以節 約立法資源;而且是因為其他發達國家的立法與實踐經驗,為我國提供了充分的例證。
其次,盡快出臺一部綜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即能源法。筆者雖不主張創制專門性的“應對氣候變化法”,但是建議制定能源法來統率能源立法。這主要是 基于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從能源的重要性上來看,合理的能源消費結構與使用方式,不僅會幫助我國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減輕我國在溫室氣體減排上的國際壓力, 而且有利于我國實現向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還有助于提升我國的能源國家安全;二是從能源立法結構上看,我國雖已出臺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 等單行法,但是這些單行法都不是綜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對能源問題的某些方面加以規定,并未涵蓋所有的能源問題;此外,就是從上述能源單行法調整范圍的 角度出發,也存在立法規定不夠詳細、缺乏足夠操作性等問題。
第三,建立健全與發展低碳經濟相關的主要法律制度。首先,通過創制“碳排放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來發揮市場在調節溫室氣體排放中的作用。該 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的內容:一是關于碳排放的總量管制。為了碳排放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的有效執行,應在全國范圍內要求企業減量排放溫室氣體并完成以下碳 排放減排目標,即:到2020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二是關于碳排放的交易。欲排放溫室氣體的企業必須先 獲得排放許可證。由于企業的生產能力、生產水平不同等因素,使得不同的企業對排放額度的需求不同,即:有的企業需額多、有的企業需額少。而政府發放的排放 許可證額度是有限的,如果企業超額排放,將遭受高額的罰款。因此,超額排放的企業,為了規避這種被罰款的風險,它就會在市場上向其他企業尋求剩余的額度; 另一方面,對于有剩余額度的企業,也樂意通過出售一部分富余的額度來賺取利潤,因此碳排放市場最終就在買賣雙方的推動下形成了。
其次,要增強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意識,加快形成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當前要結合國際社會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良好機遇,讓社會公眾了 解并認識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清應對氣候變化對國家、地區和企業自身發展和競爭力有重要影響。要倡導全民自覺參與,鼓勵企業自愿采取行動。倡 導健康、文明的消費觀念,抑制奢侈消費。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自覺制定并實施減緩碳排放的目標和措施。引導企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和社會民眾消費方式的轉 變,逐漸形成全民應對氣候變化的體制和機制。
最后,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技術的研發。科技的進步和創新,在人類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的法律要為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技術研發及其所需資金提供制度性保障。
(作者分別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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